首先,对养老服务提供者的认知存在误区,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都采用了以下表述:“建立以家庭、社区、机构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政府根据这三种养老服务模式服务的老年人口比例,制定养老服务地方发展规划,如上海的“9073”模式(居家养老90%,社区养老7%,机构养老3%),北京的“9064”模式,武汉的“9055”模式等。,而简单地把相应的老年人口分别定在7%、6%和5%。事实上,由于土地、资金等因素的限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床位总数极其有限。社区真正的作用是作为嫁接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双方的平台,协调各类社会资源进入平台,为生活在社区和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同时提供一些私人机构无法提供的、能够覆盖社区所有老年人的公共服务。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和合作机制没有明确。从成本和效率的角度来看,在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过程中,政府本应大力推动多元主体的参与和供给。然而,研究发现,在现实中,更多的做法是遵循传统的行政思维。虽然我国正逐步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项目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逐渐成为基层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在街道和社区养老层面,基层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和日间照料中心的功能选择和设计上仍将取代老年人。设置相应标准筛选养老服务市场提供者较为普遍,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各类提供者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积极性。同时,在平台建设前期,政府往往利用政策工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而如何平衡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与基础服务供给仍是后期的难题。此外,目前,政府在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积极倡导通过公共建设、私人建设和政府援助购买服务,实现与市场的合作。但具体合作模式、内容和机制仍不明确或实施过程中政策难以落实,双方难以形成长期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是社会力量进入社区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秩序尚未理顺。一般来说,单一社区对养老服务的市场需求相对有限。考虑到养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风险,大量民营养老机构,尤其是..品牌的养老机构,并不愿意进入。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家政公司或实力较弱的养老机构往往会无序进入社区,导致原本规模较小的社区养老市场被无序分割,各个养老机构只能勉强生存甚至难以为继。基于此,各机构难以建立具有规模效应的服务场所,难以配置足够的服务人员,服务响应能力严重不足,质量难以..。政府主管部门也有困难。如果单个区域或社区的养老机构数量受到限制,也可能涉嫌促进垄断。